有媒体报道,一位受过处分的党员干部仍未按要求遵守工作纪律,该单位领导却解释:“他前不久受过处分,多少会存在一些负面情绪,有时带到工作中来也难免,我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该位领导言下之意就是,受了处分闹情绪,乃至继续不遵守纪律,这是可以被原谅的,是值得同情的。这样的思维逻辑令人无法接受,难道是受了处分就是受了委屈?就可以继续不遵守纪律一错再错吗?
党员干部心中没有纪律“一错再错”,受处分就闹“情绪”,视纪律为儿戏,理应受到更严厉处分。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求全体党员严格遵守,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绝不允许出现不守纪律的特殊组织或个人。处分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才是厚爱。
处分不是目的,警示才是根本。关心受处分党员,对他们一视同仁这是我党的一贯优良作风,我们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能因为某位同志受到了纪律处分,就对他全盘否定。组织上要采取谈心、谈话等多种方式掌握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促使他们正确对待、认识党对他们的纪律处分,树立“处分我其实是关心我的”思想观念。不断鼓励他们改正错误,争做合格党员的模范,而不是“破罐破摔”,消极对待。当然,对于那些屡教屡犯的党员干部,我们必须严肃问责,绝不手软,不能让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要更加注重引导和教育党员干部,使党员干部从心底养成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良好意识,主动适应新常态,带头严格要求自己,自觉争做先进模范。(南阳乡 周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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