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瑞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青年执行干警龚晨将一手提袋原封不动地交到该院纪检监察室,经查验,里面装有价值1000多元的香烟。
当日下午,被执行人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来到龚晨的办公室,以送案件材料为名留下一手提袋就走了,待龚晨打开手提袋后,发现里面装有4条香烟,便立即打电话林某,但林某未接。于是龚晨第一时间将4条香烟上交法院纪检监察室,并向监察室负责人说明事情的经过。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该院纪检监察室打通林某电话,在电话中对其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过批评教育后,林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和道歉,并于1月24日领回了所送的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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