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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两报告一承诺”
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时间:2014-12-15
 

江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借机敛财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今后江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借机敛财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尽管中央和省委三令五申,但我省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婚丧嫁娶、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强调,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狠刹不正之风、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体现。

  据介绍,该《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是指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其他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要参照执行。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并作出不大操大办、不利用职务便利造成不良影响、不借机敛财、不动用公款公物、带头文明节俭等“四不一带头”的承诺。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操办结束后,要在10天内将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等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及时上交组织处理。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适用对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行“两报告一承诺”。

  江西同时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并一律收缴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前部分省市在出台这类规定时明确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标准,而江西出台的《规定》没有对具体标准作出规定。江西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领导干部个人情况有异,《规定》没有对操办事宜的规模和具体桌数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对婚丧喜庆事宜的邀请对象和相关事宜作出限制性规定,防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这样做更人性化、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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