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体制机制,规范职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省接待办接待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级领导同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组织的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九条 建立来宾抵赣信息报告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根据任务情况,分别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接待办向省领导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领导同志来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省接待办统一编发接待信息,专报省领导,抄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驻省中直机构和单位应当坚持来宾报告事项,及时将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赣公务活动安排、来宾情况报省接待办。
第十条 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实行属地落实、分级负责。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的接待工作,由省委秘书长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接待方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领导来赣,由省接待办会同对口部门负责接待。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接待。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其他人员来赣进行公务活动,对口部门按规定接待。
第十一条 省领导到地方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待。
第十二条 对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由省委秘书长和负责接待工作的省委副秘书长或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前往机场、车站或指定地点迎送,省领导及其他陪同领导在住地或考察点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赣视察期间,由有关省领导陪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来赣,由省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来赣,由相对应的领导机关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部(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按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警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要统筹安排活动行程,合理分流、疏导交通,尽量避开人流、车流高峰。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尽量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扰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八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省视察工作应当按规定安排医务人员负责医疗保健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当次接待任务上级通知要求安排随同记者,需要报道的重大活动,统一用新华社通稿;省内需要报道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播发。
认真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赣视察工作的讲话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
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领导同志到地方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公文包等。
第二十二条 规范接待清单,统一清单格式。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机关内部接待、培训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进行处理,对贯彻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整改。下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逐步推行以市场化方式,通过购买服务,保障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严控商务接待活动标准和规模,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接待,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五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六条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应当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俭,遵守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等接待规定,有关费用在公务接待经费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明确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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